2017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一、职业资格鉴定项目鉴定申报条件
(一)《目录》中第一类至第六类项目鉴定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以四级(中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以三级(高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教育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3)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二)《目录》中第七类项目鉴定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以四级(中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由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服务类资格证书。
(3)取得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4)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三级(高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教育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3)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4)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三)《目录》中第九类项目鉴定申报条件
第九类管理与咨询类项目申报条件具体见附表。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报条件
(一)技能类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创业能力
需要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组织的开业能力测评显示有一定开业胜任力和培训需求的,可参加创业培训;开业能力测试显示开业胜任力较弱的人员,若本人创业意愿较强,在提交创业计划书后,也可参加创业培训。
参加创业培训并有完整的培训记录且创业模拟实训过程考核合格的学员,可申报参加由市职业技能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的鉴定考核。
(二)高新类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初级操作员级(五级)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初级操作员级(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项目五级证书,以四级为起点的项目须取得相关项目五级证书。
(2)取得由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服务类资格证书。
(3)取得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4)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高级操作员级(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项目四级证书,以三级为起点的项目须取得相关项目四级证书。
(2)取得相关项目四级证书的高等教育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3)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4)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四、说明
(一)鉴定申报条件中提及的相关职业、相关专业为所申报职业所属同一鉴定项目类别序号中的职业和专业见“鉴定项目类别与相关专业对应表”,具体可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查询。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者,方可申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三)对195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申报《目录》中第一类至第八类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鉴定,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以上。
(四)1997年6月30日前,由原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局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可以对应作为申报高一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凭证。该类证书中,原3级可申报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原4、5、6级可申报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原7、8级可申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五)取得原市劳动局核发的“准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可直接申报本职业的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六)参加《目录》中第一类至第六类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成绩评定良好及以上者可直接申报参加本职业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七)取得准高级、预备技师证书两年以上者,可申报本职业或对应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八)对具有国家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申报《目录》中与本专业相关的第一类至第八类鉴定项目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鉴定合格者可申报该鉴定项目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九)企业特有职业、新职业、与其他考试机构合作认证项目申报条件另行通知。
(十)参加职业资格鉴定不合格者,在鉴定结束的二个月后方可申报补考。
(十一)对提供伪造学历、学位证书、验证证明、职业资格等各类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资格,伪造的证书、证明及鉴定费用不予退还;对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事后一经查实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虚假,将取消其成绩并对所获职业资格证书做无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