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关于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我校办学资源,进一步调动校内各单位及教职工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规范我校各单位开展社会服务行为,加强对我校各单位社会服务工作的管理,严格财经纪律,规范社会服务收支管理,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社会服务是指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利用学校资源(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充分发挥人才和科学技术优势,挖掘潜力,开展有偿服务和科技服务等途径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三条 全校各单位开展的社会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校内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校内各单位社会服务不得造成学校资产流失。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如有不可避免的收入,如部门代行学校管理职能取得的场地出租出借收入、公物赔偿金、图书遗失赔偿金、图书超期借阅违约金、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及复印服务、档案查询等各类收入一律由学校统一管理和使用,全额上缴学校,收款单位不得坐收坐支。
第五条 全校各单位的社会服务收支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社会服务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对隐瞒不报、截留、私分、挪用各种收入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要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社会服务的收益分配坚持学校、社会服务单位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社会服务单位与非社会服务单位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社会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制订校内各类社会服务的管理和收益分配政策,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贯彻实施。
第八条 各单位所有社会服务项目应依据充分。对于面向在校生提供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应按照自愿原则,事前由财务处负责办理物价备案手续并公示;对于根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人员收取培训费前,应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和物价审批文件;对于非培训类收入,应与对方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动用重要固定资产的,要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须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各部门在向财务处上交收入时,应提供以上依据或说明。
第九条 教学服务类社会服务项目,考试与培训应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除课证融通项目外,对非课证融通项目各单位不得将考试考证与培训强制挂钩。各单位举办的教学服务类社会项目,应当确保教学效果。如不能满足教学效果、学生反映强烈的,责令退还收费,直至停止该社会服务项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开展社会服务,均不得从学生的代办费用中统一扣款。
第十一条 在取得社会服务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开具票据。对于事业性收入应开具财政票据;对于经营性收入应开具税务票据,并按规定依法纳税。两种票据不得混淆使用。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登记、保管和核销,指定专人负责收款和开票,严格遵循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第十二条 社会服务收入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办理,所需税款由取得收入的个人承担。
第三章 社会服务收支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社会服务收入分配指学校与各社会服务单位之间对纯收入的分配。纯收入指毛收入扣除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入的法定税费以后的余额。所收教材资料代办费用全额上缴学校,专款专用,所收住宿费全部上缴学校,不作为办班单位收入。分配后的各单位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教学办班和技能鉴定类
(一)教学办班社会服务按下列办法进行分配
1、在校内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辅导班等,所收培训费纯收入的 15%上缴学校,85%作为办班单位的留用经费。
2、以学校名义但利用校外资源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辅导班等,所收培训费纯收入的 10%上缴学校,90%作为办班单位的留用经费。
3、利用学校的仪器设备进行的社会服务,学校在原上缴基数上再增收纯收入的 5%。
(二)技能鉴定费用按规定收取,纯收入的 15%上交学校,85%作为办班单位的留用经费。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服务类
(一)利用学校的计算机房、语音室对外开放供学生上机、资料查询等取得的总收入,30%上缴学校,70%作为主办单位留用经费。
(二)利用学校的体育设备设施、场地等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对外开放取得的收入,扣除场地租赁房、水电费(由后勤管理处进行测算)和税金后,纯收入的 70%上缴学校,30%作为主办单位留用经费。
(三)利用学校的仪器设备为校内外提供加工服务的,扣除原材料和水电费等成本后的纯收入的 20%上缴学校,80%作为主办单位的留用经费。
第十六条 利用学校各种资源取得以上各条未包含的其他社会服务收入,由学校财务处提出建议分配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另行研究确定。
第四章 社会服务留用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各主办单位按本办法分成的留用经费,主要用于各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院系发展基金和社会服务奖励等支出。
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主要指开展该社会服务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场租费、广告费、宣传费、课时费、班级管理费、监考费、论文答辩费、资料费、材料费、咨询服务费、办公用品费、调研差旅费、交通费、加班餐费、业务招待费等。其中加班餐费不得超过留用经费的 3%;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留用经费的 2% 。
第十九条 各单位社会服务留用经费扣除成本费用以后,余款作为院系发展基金,用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科研、师资培训、学术交流、学生活动、招生就业等,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邮寄费、印刷费、材料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论文发表费、著作出版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图书资料费、加班费、评审费、外聘专家咨询费、学生奖助学金、学生助研费、维修(护)费、场租费、设备购置费等。
第二十条 用院系发展基金发放给本校在职各类人员的支出,按学校规定标准用于加班费、评审费、培训讲课费等支出事项,不得违规发放各类奖金与津补贴。
第二十一条 院系社会服务奖励支出一般按院系当年取得的留用经费的 10%(但不得超过当年发展基金的 40%)发放。超过上述规定的部分,学校按 1:1 征收调节金。
第二十二条 院系应当参照学校规定制订本院系社会服务奖励经费发放办法,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原则上每学期结束时发放一次。
第二十三条 使用社会服务留用经费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的,由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报财务处,财务处在学校预算内进行统筹安排,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服务收入与支出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财务处根据各院系申报的情况纳入收支预算,如当年收支预计超出或不能完成预算的,财务处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社会服务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单位取得的社会服务收入以及代办费用应当按学校票据管理办法及时上交学校,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违法违规收费。财务处根据学校规定的分配办法入帐。主办单位分成留用部分集中在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十六条 社会服务收入必须使用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统一票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收款凭证或无据收取现金。
第二十七条 院系的社会服务经费,本着公开、合理的原则,由各院系按规定自主支出,按学校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办理报支手续。经费收入与支出应实行“院系务公开”,超过 5000 元的大额支出要经院系办公会研究决定,每学期必须向本院系全体教职工通报社会服务资金收支详细情况。会议记录和公开情况由各院系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按社会服务单位和支出大类设立社会服务项目,专项核算。
第六章 财经纪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部收入划归学校,已开支的数额从责任人的工资和津贴中扣除,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自购、自制收款凭证或无据收取现金自留使用的;
(二)私自设立银行帐户和小金库的;
(三)未经备案进行社会服务的;
(四)有其它隐瞒、欺骗、弄虚作假财务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分公款、财物,挪用现金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第三十一条 有其它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纪委、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按各自职责,负责对社会服务资金的收入与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党政管理部门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挥学校无形资产优势提供社会服务产生的收入,按院系社会服务收入留成比例的 90%计算留用经费。社会服务支出除用于成本费用外结余部分主要用于弥补预算资金不足部分的日常办公经费、设备维护费等,用于奖励、福利和慰问等人员支出参照院系社会服务奖励支出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社会科技服务收支分配与使用办法参照本文执行,待今后具备条件再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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