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本院在册在编教职工,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需要,在学院分给本部门经费指标范围内,均可办理借支公款。
二、 凡借款一律填写借款单,由部门领导、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借款。
三、 凡借支差旅费(含开会、调研、考察学习等)应填写出差地点,出差人员的职务,出差的起止时间,有会议通知书的附后。
四、 凡购设备、物品等借款的应写明设备及物品名称。购置设备,必须事前编报采购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核,报院长室批准,采购经费由财务处从银行划账,不支付现金。
五、 凡购买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和一次性购置5万元以上的,应由分管副院长批准并报主管财务副院长会签方可借款。
六、 凡经费实际支出超过本部门本项目经费控制指标的应暂停借款,待解决资金来源后,方可借款,不得赊欠或先斩后奏。否则经费开支有异议,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七、 凡借支差旅费等款项,以返程日为计算,在返校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核销手续。如超过规定期限,以后停止借支公款。
八、 凡因公借备用金的应在年底12月20日前一次归还,不得拖欠过年。如确实工作需要,隔年再办理借款手续。
九、 凡暂借款三个月以上和暂借款用于设备采购待验收的,暂借款人员应主动向财务处说明情况。无故拖欠借款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财务处在其工资中扣还借款。
十、 本规定自二〇〇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