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激发教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七部门《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科规〔2023〕9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及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等资源,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学校对其拥有完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新模式,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横向科技合作中涉及技术转让或许可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收入、许可收入、利润分成或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及股权红利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人(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师生员工。原则上由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在得到全体成果完成人的书面授权后,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全权代表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全体成果完成人中间合理分配收益。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科技处、后勤保卫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联系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处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转化奖励和知识产权的运营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在研究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及配套政策落实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支持,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确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负责对成果转化项目按集体决策程序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报科技处。
第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有义务协助开展成果的转化工作,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化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可以在集团内部转化,也可以对集团外单位转化,其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对转让或许可的用途、范围、授权地区、授权期限、再授权及其他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时,合同应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第三方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科技成果评估、技术市场挂牌、拍卖等科技中介费用由学校先期代付的,待交易完成后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先行扣除。
第十五条 通过许可、转让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果完成人向科技处提交《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明确所转让的科技成果及定价方式等。
(二)对于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须在科技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成果完成人、简介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有异议的必须以实名书面形式向科技处提出,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审批。单项转让、许可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所属单位、科技处审批;单项转让、许可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由所属单位、科技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四)学校与受让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与被许可方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十六条通过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果完成人向科技处提交《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商业计划书等其他与作价投资相关的科技成果资料。
(二)科技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对拟作价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校内外专家和中介机构参与评审。
(三)作价投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成果完成人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四)对于协议定价的作价投资必须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合作方、团队分配比例等,公示期为15日。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提出,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五)公示内容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十七条 其他转化方式的具体实施参照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三种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委托技术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可通过协议方式约定中介费用,中介费待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后支付,学校依照技术中介合同的约定先行扣除中介费用,再进行收益分配。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基金,用于高质量科技成果培育和转移转化,以及奖励在科技成果管理和转移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院部、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在集团内部转化的受益分配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科技成果对集团外单位转化在扣除税金、第三方服务费和中介费等费用后获得的净收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分配:
(一)以实施许可、技术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从转让或使用该成果取得的收益中提取95%奖励成果完成人;提取5%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基金。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取得的股份中的95%股份由成果完成人持有,5%股份由资产管理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可以选择采取以下两种或一种方式获取转化收益,具体方式和比例自行确定:
(一)领取现金奖励,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二)用作横向科研经费,具体使用参照《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上科技院【40】)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成果完成人(项目组)所获得的收益应依法纳税。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由学校投资及重点培育和孵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根据资金及资源投入情况,依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学校与项目成果完成人协商确定转让收入比例和作价入股比例,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二十四条 由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中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其指导教师和参与学生为共同成果完成人。所分配到的转化收益中,指导教师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50%。
第二十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学校将按照《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上科技院【40】)予以完成人奖励。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专利转让后,若出现被宣布为无效专利时,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提供虚假科技成果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纪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凡我校各类职务科技成果,其所有权按规定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不得侵犯学校和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私自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将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以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相关部门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入股企业在经营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给学校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按《公司法》及与合作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文件的约定退出方式退出股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成果名称 | ||||
成果类型 | □专利技术(□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专有技术 □信息技术 | |||
成果依托科技 项目 | ||||
所有权人 |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其他共有权人: | |||
转化方式 | □转让 □许可(□普通 □排他 □独占),年限: □作价入股 □其他 | |||
定价方式 | □技术市场挂牌 □拍卖 □协议定价 □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定价 | |||
转化预收益 (万元) | 收益方式 | □现金 □股权 | ||
受让单位及 法定代表人 | 法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 |||
成果完成人 | 姓名 | 所属单位 | 联系方式 | |
成果完成人签字 | 声明:本人同意该科技成果转化方案,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违反学校保密规定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承诺该科技成果所涉及知识产权状态有效,权属清晰,无法律纠纷。如有材料虚假或违纪行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如产生异议,保证积极协助处理。 所有成员签字: | |||
关联交易信息 披露及承诺 | 团队成员是否与受让单位或合作方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关联,须披露具体关联信息,并承诺交易程序公正,不存在利益输送。关联关系是指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持有受让单位或合作方的股份,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等职务,可能影响交易公正性及存在利益转移的情况。 承诺人员签名: | |||
二级单位审核 意见 | 该科技成果是否客观真实并在有效期内: 所有权人是否准确全面: 完成人是否完整: 是否同意按申请方式及预收益数额转化: 有无其他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科技处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领导小组审核 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注: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作价投资的成果转化项目,须由领导小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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