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的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学生会的上级领导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维护广大学生根本利益,在学校支持和保障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条 校学生会基本任务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2)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各项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嘱托,在火热的学习和实践中,引导同学争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为党的群团事业和学联事业奋笔书写青春篇章、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贡献青春力量;
(3)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们合理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同学服务;
(4)传承和弘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完善校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学校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5)围绕“三全育人”工作理念,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6)沟通学校党政与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学校提供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通过校园管理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7)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8)发展同其他高校学生和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流,发展友谊和合作。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在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承认和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在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取得全日制学籍的(中国)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的工作有讨论、批评、建议、咨询和监督的权利;
(四)要求本会提供帮助或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五)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本章程和本会有权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遵守校规校纪,维持学校教学与生活秩序;
(5)向广大同学宣传本会的宗旨、原则,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6)响应本会号召,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促进本会的团结与和谐。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八条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代会设常任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学生常代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 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学代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一条 校级学代会召开周期为一年一次;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原则上与校学生会保持一致,坚决避免长期不召开或不定期召开的现象。如遇特殊情况,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但最长周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二级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学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三条 学代会的职权
(1)听取并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制定及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4)选举产生新一届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常任代表会议和主席团成员;
(5)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6)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
(1)对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2)审议和表决校学生会工作报告;
(3)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提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督促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的义务
(1)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2)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民主管理能力;
(3)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4)密切联系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代会代表资格终止
(一)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小组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学院学生会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小组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全。
第十七条 学生常代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学生常代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常代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主席团的有关工作报告;
(2)对校学生会主席团及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
(3)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主席团、秘书长提请的重大事项;
(4)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
(一)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二)校学生会席团是学生会的领导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它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学生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主席团不设副主席和主席助理,设执行主席,以一年为一个任职期限,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校党委及市学联批准。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执行学生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条例,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三)出席常任代表会议,落实常任代表会议提出的工作意见;
(四)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五)批准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六)保持与各学院学生会的联系和交流,不断改进各项工作;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会主席团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
(一)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职能部门五个,分别为服务管理部、媒体工作部、学术部、文体部、对外联络部;
(二)各部门负责人不超过3名,不得设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
(三)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办事机构,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四)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部长经公开选拔产生,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校级学生会的骨干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40人。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各学院学生会组织要设置具有权益维护职能的部门,代表和维护同学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校学生会的执行机构,受所在学院党总支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在二级学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全校性学生活动中接受校学生会统一协调。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与校学生会保持一致,审查并决定学院学生会的工作,选举新一届学院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以会议或者书面形式听取各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建议意见。校级学生会加强对各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应当公开。各级学生会组织要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有下列职权
(一)执行校学生代表大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积极全面地配合校学生会的全校性工作,加强同其他学院学生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根据学院特点积极开展工作,活跃学院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三)对校学生会工作的建议权;
(四)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工作考核;
(五)收集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六)指导本院各班级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班级委员会(简称“班委会”)是本会最基本单位,由班级全体成员班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学生会规定。
第四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各级学生组织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
(1)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修养,能正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大是大非面前,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高度的一致的学生。
(2)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并能根据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有高度的自觉性和纪律性,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4)能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除一年级新生外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在工作中善于学习和不断完善自我;
(5)能准确无误地将工作和活动的意图与要求传达给别人,能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活动计划;
(6)能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善于广交朋友,团结共事;
(7)善于调动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工作,完成事务,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学生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同学提出,上报主席团讨论通过予以劝退、免职或撤职处理的决定:
(一)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给组织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违反相关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等部门惩罚的;
(四)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携带“官风官气”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工作中作风散漫,工作拖沓、不负责任,无故不完成本职工作的;
(六)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
第三十四条 若学生会工作人员要求辞职,应提交书面申请,由主席团讨论决定。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学生会坚持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校团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会所有。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会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