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物资管理《三个办法》的精神和我院颁发的《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院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和有效使用性,避免学院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为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借用、使用或保管学院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造成器材、设备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1、遵守操作规程而损坏者;
2、未取得操作合格证而使用大、精、贵、稀设备者;
3、未经同意擅自动、用、撤、改仪器设备而损坏者;
4、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当而造成损失者;
5、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性事故。
二、处理办法
1、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当事人必须立即填写损坏丢失设备及器材报告,所在部门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按级上报。
2、赔偿处理权限:低值品及一般材料损失总值在五百元以下,由实验实训室主任审批,报系核查后勤保卫处备案;器材总值在五百元以上由系主任审批,报后勤保卫处核查;分管院长审批,
3、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金额计算,并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认识态度进行赔偿,赔偿额度以原值的50%--100%幅度参照执行,赔偿费由负责审批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额度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赔偿或分期赔偿。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本部门调查证明报审批单位批准,可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4、如仪器设备损坏后,可修复并不降低原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经使用签定合格,可按修理成本实际支出赔偿。
5、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造成损失大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
6、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成绩显著,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损失者,经部门群众讨论推荐领导批准后,可适当给予表扬及奖励。
7、赔偿费经各级领导审批后,通知本人到院财务处缴付赔偿费,由财务处开具凭证。以往有关赔偿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