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学校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是指由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外籍教师和其他外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校外籍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和管理工作坚持“扩大开放、按需签订劳动合同、保证质量、优化服务、分类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外籍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校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教育理念,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学科建设层次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外籍教师聘用和管理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一) 聘用学院:负责制定本单位外籍教师聘用计划,进行岗前培训,安排教学与科研工作,落实质量监督。
(二)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制定和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办理入境、居留许可等手续,宣传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
第六条 聘用条件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学校教学基本要求。
(三)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在校园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四)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五)语言类外籍教师应具备教师类签证,原则上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持有语言教学相关证书,且具有2年以上母语教学工作经历。
第七条 聘用程序
(一)各聘用学院应于每年12月初向人事处提交下一年度外籍教师需求计划。
(二)人事处审核汇总各聘用学院外籍教师年度需求计划后转送国际合作交流处。
(三)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后对外公布招聘信息。
(四)申请应聘的外籍教师需填写提供以下信息与资料:
1、个人履历(含详细的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
2、有效期内护照及签证复印件,如有家属随行,须提供随行家属的有效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4、语言教学相关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
5、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的无犯罪证明原件;
6、符合学校要求的体检证明;
7、工作资历证明: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带有签章的工作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等,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8、个人保险单复印件;
聘用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组织对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进行面试、试讲,出具综合测评意见。面试通过决定聘用的,学校与外籍教师签订合同,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外籍教师实行合同管理。与聘期为一年以上的外籍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国际合作交流处、人事处分别负责语言类外籍教师、外国专员合同的存档和备案。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外籍教师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岗位职责、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考核办法、争议解决机制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学校根据外籍教师的文化背景和岗位特点,制定外籍教师岗前培训计划,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中国国情、教育方针政策、师德师风,业务知识、教学能力和校规校纪等。
第十条 学校实行外籍教师考核制度,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师风的规范和监督,全面考核外籍教师的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保障、支持外籍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对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促进中外交流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外籍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内不得在校外兼职。
第十三条 学校为聘期已满需要转聘到其他单位的外籍教师办理解聘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聘用学院、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籍教师行为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外籍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一)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在受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育机构以外违规从事有偿工作的;
(三)违反签订劳动合同机构规章制度被解聘的;
(四)签订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五)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
(八)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非法从事宗教活动或者传教的;
(十)从事邪教活动的;
(十一)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十二)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解聘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港澳台地区教师、外籍人员从事管理岗位的情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